为了加强对南京体育学院体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票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对各类票据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票据是指收款票据、银行票据等。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对基金会所用票据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 基金会现行对外收款使用的票据为“江苏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收款票据统一向江苏省财政厅购买。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部对收款票据指定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对购领的票据进行登记、保管、缴验、稽查、销毁等工作。经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收款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非法买卖,不得利用收款票据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活动。
第五条 填写票据逐项逐栏一次复写,内容完整(缴款单位或个人、开票日期、收款内容或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等);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并在收据联加盖财务专用章。对填错的废票不得撕毁,各联均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第六条 收款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销毁时必须填写“收款票据销毁清单”,按财政部门规定组织销毁。
第七条 银行票据不得事先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第八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