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图书借阅室管理规定

发布者:李明华发布时间:2026-06-01浏览次数:13

20225月修订


第一条 图书馆为读者提供图书及资源借阅服务,入馆读者应遵守图书借还管理规定与阅览自习管理规定

第二条 借阅室图书除工具书外均为全开架借阅,读者须凭本人校园卡或校友借阅证借阅。工具书、期刊、报纸仅提供在馆阅览服务,如需借出复印,请持证到服务台办理短期借出手续。

第三条 请读者爱护图书,文明借阅。选阅图书时,阅后不借的图书请放回原处或还书箱内,由管理人员上架归位,请勿乱插、乱放,以免错架。

第四条 请勿对图书乱画、乱涂、撕页、污损,严禁撕毁条码标签、排架书标,严禁偷盗图书。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将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赔偿相同图书。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

第五条图书借还:图书馆设有多处自助借还机,分别位于本部馆第一借阅室及外侧过道、仙林校区第三借阅室。读者请持校园卡与拟借还图书在自助借还机上进行操作。自助借还不成功时,请至人工窗口处理。校友须持校友借阅证不支持自助借还模式及图书到人工窗口办理借还手续。图书借还执行“哪借哪还”的规定,不可跨馆借还。

第六条 借阅数量及期限:

读者类型

借阅规定

本科生、运动员研究生机关、后勤管理人员教师、教练员

校友借阅证

读者

借书总量

20

4

借书期限

90

30

第七条 图书续借:每本图书可续借1次,续借期限30天。可在图书到期前3天持校园卡在自助借还机上办理,或在OA中办理。

第八条 图书逾期:借书超过规定日期的,每册图书每超1天将产生0.10元逾期费,由系统自动累计,逾期3天内还书免罚。逾期未处理的,系统将自动锁定借阅权限。逾期缴费地点:请持借阅证件至本部203室或仙林借阅室办理逾期缴费(逾期费将由系统自动扣缴至学校财务处单立账户),缴清逾期费方可继续借阅。

第九条 遗失污损赔偿:读者遗失图书需购买相同版本图书赔偿,并缴纳图书加工材料费5/册;无法购买相同版本图书的,按图书定价的2倍缴纳赔偿费。上下册、多卷本图书发生遗失的,按总套定价的2倍缴纳赔偿费。读者污损图书严重致图书无法使用的,按遗失进行赔偿。本赔偿规定参照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苏价费[2010]109号、苏财综[2010]22号文件第四条执行。

附: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苏价费[2010]109号、苏财综[2010]22号文件。本馆参照第三条、第四条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

苏价费[2010]109

苏财综[2010]22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南京图书馆收费问题的批复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南京图书馆收费项目的请示》(苏文计[2009]64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综[2008]7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南京图书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图书借阅卡、阅览卡押金:中文图书借阅卡、阅览卡押金100元;中外文图书借阅卡、阅览卡押金400元;少儿借阅卡、阅览卡押金50元。

二、图书借阅卡、阅览卡(实行磁卡或IC卡管理)等遗失补办,成本制作费10/卡。

三、图书延期继续使用费:0.1/·天。

四、图书遗失、污损:图书遗失,应购买相同图书赔付,并收取分编加工材料费不超过5/本 ;无法购买相同图书的,按图书标定(码洋)价格的3-5倍收取赔偿费。图书污损,视污损程度酌情收取污损折旧费,污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按图书标定(码洋)价格赔偿。

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按《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执行。

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政策的复函》(苏价费函[2007]146号)执行。

七、复印、书面数据加工及图书加工、资料咨询、资料翻译、资料传递、书吧、多媒体欣赏室等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实际成本确定标准。

八、开展社会教育培训,按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要求,根据培训成本自主确定培训费 ,报省物价局备案。

九、出租展位、演出票价按实际成本并参照市场定价。

上述图书借阅卡、阅览卡(实行磁卡或IC卡管理)的遗失补办和图书延期继续使用等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并依法纳税。各项收费均应按规定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批复自20104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