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收管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27浏览次数:486

校办收管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公章是一个单位的象征,规范公章使用管理,对维护名誉和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校办公室行政工作办事程序,方便公务联系,健全文书制度,严格公章管理,现对南京体育学院校办收管的校印(钢印、红印)、校长私章(方章、签字章)和南京体育学院党办校办公章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校办收管公章使用

校办公章管理人员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方可对来文用印:

1.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的决定(决议)、指示、布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和公函等公文,已经主办部门拟稿后加贴“南京体育学院发文稿纸”,主办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校办负责人核稿(签字),报校领导会签、签发后定稿印制的,校办对其用印(本条适用于OA系统电子签章的使用管理)。

2.本校工作证、学生证、公费医疗证、职称证,各类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历证明)、招生录取通知、毕业分配通知,聘书、奖状等常规证书、证明等,各主管职能部门审核签字后,已告知校办主任并附名册、名单的,校办对其用印。

3.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以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申报表等重要文本和呈报材料,由主管部门提出文本(报表),署明编报人(或联系人),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校办对其用印。重要的对外合同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报校长(法人代表)签字批准后,校办方可对其用印。

4.教学成果申报由教务处统一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由教务处送校办,校办对其用印。

5.竞技体育各运动队需办理各项手续的,经所在部门(竞技训练学院、网球学院、江苏省少年业余体校)[s1]审核后交训练处或人事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训练处或人事处送至校办,校办对其用印。

6.向校外申报的成果报奖、项目、专利立项审批,成果推广和各协会、学会入会等,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报科研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科研处送至校办,校办对其用印。

7.校各单位、各部门教职工到外单位联系工作,或到上级部门、公、检、法以及机要部门联系工作,需由所在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校办为其出具加盖校章的介绍信。

8.凡刊登广告、声明等,按事项由经办人拟出文稿,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校办对其用印。

9.其他事项来校办用印者,印章管理人员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非日常性事务来校办用章的,均需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校领导或校办公室主任同意,校办对其用印。

10.校办印章管理人员对需要加盖印章的文件、材料要认真审核,必要时需向校办主任请示以确定用章的可行性。

11.凡必须使用校长私章(方章、签字章)的文件、资料,必须经校长本人审阅同意,校办方可用章。

12.每次用章,校办由专人负责登记,登记内容为用章日期、用章种类、用章单位和人员、盖章人、批准人及用章事由等。

二、校办收管公章管理

1.校办收管的公章由专人保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公章保管人员三人为印章管理责任人,配备公章放置处钥匙,办公室其他人员不得持有钥匙。

2.校内外来文需校办用章时,办公室工作人员持需用章文件向公章保管人员拿取印章,公章保管人员需严格审查来文,以确定是否可以用章。用章使用完毕后,公章保管人员要及时收回公章钥匙。

3.公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钥匙,由重新确定的公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接受公章的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4.公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备案;若公章损坏,保管人员应向校办领导报告,并向分管校领导申请更换。

5.公章应及时清洗,确保公章清晰、端正。

6.校办所有公章原则上不得带出校外,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用印,必须经过校办主任批准,并由负责管理公章的管理人亲自携带外出用印。

三、管理责任追究

1.因公章管理不严,或使用不当,或遗失,要追究公章管理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使用南京体育学院法人印章或专用印章时,公章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未认真审核的,要追究相应人员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3.公章在停止使用后未及时上交、处理,仍继续使用,或遗失,要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4.凡违反本规定用印者,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因违规用印而产生严重后果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印章的刻制、销毁

1.需刻制公章的单位、部门,应写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凭学校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后,到指定的营业处刻制。公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务院[s2]颁布的有关公章刻制的规定。公章刻制后,必须在校办进行备案,将印章暂时交由校办保管,待启用印章通知发文后,方可启用。

2.公章因磨损和其他原因损坏,需重新刻制的,应按照以上规定重新办理手续,同时将旧章交校办公章管理人员。

3.对停用的公章,校办公章管理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将其销毁或存入档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