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体经[2014]27号_江苏省体育局_江苏省体育局机关公务接待、会议及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5-11-02浏览次数:1083
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局机关公务接待、会议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
苏体经〔2014〕27号 南京体育学院,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体育局公务接待、会议及培训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体育局 2014年4月25日
江苏省体育局机关公务接待、会议及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体育局机关公务接待、会议及培训等工作,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体育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含体总秘书处),局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做到归口管理、对口接待,定点接待、定期结算。 第四条 公务接待范围及对象包括 1.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及其随行人员; 2.代表上级机关来局开展公务的各类人员; 3.兄弟省市体育部门领导及其随行人员; 4.省内市县体育部门来局办理公务确需安排接待的人员; 5.同级机关来局开展公务活动的领导及其随行人员; 6.其他经局领导同意需要安排接待的人员。 第五条 接待要求及标准 公务接待按标准安排在选定的政府采购定点饭店或内部接待场所住宿、就餐,公务接待费全年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数执行,不得超预算。 1.住宿标准 省部级领导安排2间套,厅局级(含)领导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可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同城接待不安排住宿。 2.就餐标准 接待处室可安排一次工作餐,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六条 接待程序 1.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协调管理,各处室分工负责、对口接待。 2.接待对象为国家体育总局副部级(含)以上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接待,并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客情;接待对象为国家体育总局机关、项目管理中心司局级领导和兄弟省市体育局公务来访,由相关对口处室负责接待,局办公室配合。 3.接待对象事先发来接待公函的,由负责接待处室拟定接待计划,填写《江苏省体育局公务接待登记审批单》(见附表),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4.公务接待应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先行电话报告,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七条 报销手续 1.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时,需与发票同时提供来访公函、经审批的《江苏省体育局公务接待登记审批单》、费用清单。 2.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算,接待事项完成后,应由接待处室具体承办人和局办公室经办人汇总接待发生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在报销凭证上共同确认签字。 3.公务接待费用的报销,需经接待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 4.公务接待费用结算实行转账和公务卡结算,1000元以上转账结算,1000元以内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5.局会计核算中心按月度向各处室通报公务接待费用使用情况。 第三章 会议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以省体育局及各处室举办的各类会议,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合称会议费。会议费需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照预算批复要求执行。 第九条 会议地点应安排在省政府采购会议定点饭店或内部接待场所。 第十条 会议费使用按综合定额标准统筹安排使用,综合定额内容包括食宿费、交通费用、会议室使用费、专家薪金、接待餐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定额标准按省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议费报销实行一会一报,会议完成后,及时将所有相关费用做成明细表格,统一报销,不得将费用拆散后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报销需提供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及签到表、费用明细清单。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体育局举办的、已列入部门预算的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培训经费的使用按综合定额标准统筹安排使用,综合定额内容包括食宿费、交通费用、会议室使用费、专家薪金、接待餐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定额标准按参培人员人均250元/天确定。 第十四条 培训费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完成一次培训,及时将所有费用做成明细表格,统一报销,不得将费用拆散后报销。 第十五条 培训费报销需提供培训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及签到表、费用明细清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央及省有明文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