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党总支议事规则

发稿时间:2019-12-10浏览次数:10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后勤党政共同负责制,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守则》《南京体育学院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后勤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章  议事范围

第一条  后勤党总支委员会主持后勤党总支日常工作,其议事范围和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二)研究后勤总体发展目标、规划与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四)研究基层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执纪监督、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服务育人工作。

(五)研究和讨论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

(六)研究干部教育管理、干部组织推荐和考察。

(七)研究后勤队伍建设、职工招聘及培训。

(八)研究各级各类奖项的评选推荐。

(九)研究职工年度考核与奖惩。

(十)研究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一)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题的确定

第二条  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确定。其他党总支班子成员和本单位有关方面需要提交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的问题需报党总支书记审定。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关方面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通知到与会人员。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提前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党总支委员会议题:准备不充分且缺少必要汇报材料;需要作出决定但会前无可供选择的方案措施;临时动议又不属于突发性重大事项;属于行政研究并有权处理决定。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处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七条  不是党总支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其他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所议事项如有涉及参加会议人员本人或其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应坚持一题一议,由会议主持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由议题提请人作必要汇报、相关人员作补充汇报,出席会议的委员围绕议题充分讨论、明确表态。

第十条  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形成决议或决定方案提请会议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对决策建议方案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或决议,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讨论的事项表决,可根据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党总支委员会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需决策事项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持不同意见人数接近一半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三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第十四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书记或书记指派的人员向其转告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  对会议讨论情况和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须作传达的,由会议确定的人员传达。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督办与反馈

第十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党总支书记或委员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党总支委员对会议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在下次会议上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决定或决议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报告。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根据需要可采取口头、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向上级报告或向学校相关部门传达,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主动接受师生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则并造成不良后果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后勤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后勤党总支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