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体育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1-10-13浏览次数:10

南京体育学院章程 


  


南京体育学院肇始于 1956年9月,原名为江苏省南京体育专科学校,由原南京体育学校、江苏师范学院体育专修科和江苏省体育干部训练班合并组建而成。1958年7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正式更名为南京体育学院。

学校秉承“严和朴实”校训,立足教学、训练、科研“三位一体”办学优势,坚持“教体融合”办学理念,积极探索“高校办运动队”发展之路,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学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为重点,大力实施“科教兴体”和“人才强校”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瞄准世界水平、建设国内一流的竞技体育训练基地,提升学科专业层次、建成高质量体育专门人才的培养中心,面向科技前沿、构筑体育科研的创新阵地,践行核心价值、打造体育文化历史的传承载体的发展目标,全力推动学校早日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体育院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南京体育学院(简称南京体院)。英文名称为 Nanjing Sport Institute(简称 NSI)。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南京市玄武区灵谷寺路 8 号。学校目前设有灵谷寺校区、仙林校区和滨江校区(奥林匹克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视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法定地址或校区。学校官方网站为:http://www.nsi.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训练基地,是实施高等教育和运动训练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主管部门是江苏省体育局。因教育、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体育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教练治训、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社会参与。

第七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授予相应学位。学校可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八条  学校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实施高水平运动训练,代表国家、省参加国内外竞技体育赛事并争取优异成绩。学校承担江苏省体育局所部署运动项目省优秀运动队的训练竞赛工作。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体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己任,遵循高等教育和运动训练规律,努力提高教学、训练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建设体育强国、增进人民健康、服务地方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十条  学校以学生和运动员为本,秉承教书育人、训练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理念,致力于培养思想品德高尚、理论基础扎实、专业技能突出,具有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的各类高素质应用型体育专门人才和高水平竞技体育选手。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是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其主要职能为: 

(一)突出“三位一体”“教体融合”办学特色,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方针,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和教育、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二)立足优势学科建设,拓展学科领域,促进学科交融,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协调发展的学科布局。 

(三)加强专业建设,合理设置专业,优先发展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专业,建立科学的专业结构体系,提升专业建设整体水平,打造国内、省内领先的重点专业、品牌专业。 

(四)加强优秀运动队建设,优化队伍管理,重视复合型科研团队建设,强化科学训练,提升竞技水平,创造优异成绩,培养和打造在国内外具有知名度、影响力的优势竞技体育项目。 

(五) 倡导学术自由,鼓励、支持科学探索和学术交流合作,推动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与竞技体育、全民健身、体育产业相结合,构筑体育科研前沿阵地,不断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

(六)建立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教育教学、训练竞赛工作监控体系、评价体系和高效的管理保障体系,提高教育教学和训练竞赛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七)履行文化传承和创新的使命,继承历史文化传统,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光大优秀体育文化,促进体育文化繁荣和发展。 

(八)坚持全面改革开放,深化管理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开放办学,丰富办学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训练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训练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运动队、科研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训练、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教职工,招收运动员,评聘教师、教练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奖金及工资分配,对教职工、运动员进行考核、奖励或处分;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训练竞赛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贯彻国家的体育方针,执行国家对体育运动训练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训练竞赛水平,创造优异运动成绩;  

(四) 维护受教育者、运动员、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运动员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运动员的学业成绩、训练状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与运动员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运动员是指经江苏省体育局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招收,专门从事体育运动训练和竞赛工作的竞技选手。 

第十九条  运动员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安排的训练、竞赛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训练比赛资源; 

(二) 参加学校安排的文化学习,按国家规定接受相应教育; 

(三)在训练水平、竞赛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申报相应的运动员等级证书;  

(四)根据国家和学校规定,享受运动员津贴、奖金、医疗及其他相关待遇,享受国家关于运动员退役、就业的相关政策;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运动员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刻苦训练,顽强拼搏,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创造优异竞赛成绩; 

(四)认真学习文化知识,提高文化教育水平,完成学业; 

(五)弘扬体育精神,遵守体育道德;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爱护学校财产和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运动员权利保护与救助制度,保障学生与运动员合法权益。学校成立学生与运动员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处理学生与运动员申诉。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与运动员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对取得突出成绩,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运动员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运动员给予相应的批评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教练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 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训练、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与运动员,保护学生与运动员权益,促进学生与运动员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运动训练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管理,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政策,全面落实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统一、规范的考核、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工作表现和业绩优异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教练员为本,尊重教师、教练员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教练员开展教学、训练、科研活动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对教师、教练员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规范教师、教练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职业行为,引导其树立良好的学术、职业道德风尚。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党委与党委部门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体育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由校党代会选举产生,在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对校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事项,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的经常性工作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持,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依照其议事规则研究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第三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建工作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规划。

(三) 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五)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八)代表党委常委会定期向党委全委会或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履行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学校各党委部门根据学校党委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章  校长与行政部门


第四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训练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训练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和运动项目建设,组织开展教学、训练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和运动员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学生招生、就业和运动员招收、退役安置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教练员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教练员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等组织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领导参加,依照其议事规则研究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实行集体研究,校长决策。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行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临时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章  学术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方案;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与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教师、教练员聘任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等审议或审定。 

(二)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种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评价或评定。 

(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校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按规定或授权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不同运动项目的国家级教练员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教练员。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运动项目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国家级教练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教练员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依法开展学位事务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 

(三)通过授予名誉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使职权。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在学术委员会下设立招生、教学指导、训练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专门委员会,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负责学校招生、教育教学、训练竞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具体学术事务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教学、训练、科研单位(学院(系、部)、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等)可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内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不具备条件的教学、训练、科研单位可以设立教授、教练员委员会,行使本单位前述职权。

 

第八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依照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训练竞赛、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由同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大会负责,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大会有关职权,其日常事务由学校工会承担。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处理,并协助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项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在教学、训练、科研单位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见,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学校联系学生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任务方案。 

(四)制定、修改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实施。 

(五)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九章  教学、训练和科研单位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教学、训练和科研单位是学校开展教学、训练和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人才培养、训练竞赛、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学校直属的教学、训练、科研单位可分为学院(系、部)、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训练、科研工作需要,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教学、训练、科研单位。设立、变更或者撤销教学、训练、科研单位须经过充分论证后由校长动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拟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设院长(主任、所长)1 名,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根据规定和需要配置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若干,协助院长(主任、所长)开展工作。 

院长(主任、所长)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机构设置方案、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二)组织本单位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学生管理工作。 

(四)尊重和维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五)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七条  训练单位设院长(主任)1 名,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根据规定和需要配置副院长(副主任)若干,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 

院长(主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机构设置方案、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二)组织本单位训练竞赛、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教练员、运动员和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四)尊重和维护本单位训练指导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五)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八条  训练单位各运动项目主教练在学校、训练单位领导下开展训练竞赛业务工作。 

第五十九条  教学、训练、科研单位设置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教学、训练、科研单位设立院(系、部)务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院(系、部)务会议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党政联席会议视情况由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行政领导班子(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六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分会、团(总)支部、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依照各自章程展开工作。 

训练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训练指导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分会、团(总)支部等,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依照各自章程展开工作。 

 

第十章  财务与资产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债务资金(银行贷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依法筹集办学经费。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南京体育学院体育发展基金会,筹措办学经费,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款项,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严格实行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合理控制和高效使用办学经费。 

第六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加强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积极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十一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合作,促进产学训研一体化,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同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国际学术和教育、体育合作,引进优质教育、体育资源,依法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提升国际化水平。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校董事会(简称校董会)。校董会由热心教育、体育事业、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校友、社会贤达、著名学者、体育名人、社会声誉良好的企业家及学校代表组成,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是学校联系社会的桥梁和纽带,具有促进社会合作、利用社会资源、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功能。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校友是指在学校(包括学校前身、附校等)学习、训练或工作过的学生、运动员和教职员工,以及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或者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体育事业发展。学校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信息咨询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的发展情况,鼓励校友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校徽和徽章。 

学校校徽由两个同心圆构成,内环中心上方为南京体育学院英文缩写(NSI),中间为中央体育场正门,下方为建校时间(1956);外环上方为中文校名(繁体),下方为英文校名。 

徽章为题有学校横式中文标准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白色,校名为蓝色,与校徽位于旗面中间位置。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严和朴实。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17日(暂定)。

 

第十三章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活动、履行公共职能和开展社会合作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党委会审定,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江苏省体育局同意后,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依本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授权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